您当前位置:主页 > 经典案例 > >

房屋已购买居住多年,却发现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已购买居住多年,却发现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系崇义县城XX镇XX村XX角村民小组(现更改为崇义县XX镇XX新村)村民,被告殷某为崇义县XX乡XX村XX组村民。2010年2月1..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房屋已购买居住多年,却发现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9-07 09:13 热度:


房屋已购买居住多年,却发现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系崇义县城XX镇XX村XX角村民小组(现更改为崇义县XX镇XX新村)村民,被告殷某为崇义县XX乡XX村XX组村民。2010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在崇义县XX镇XX新村XX号小公路边新建的砖混结构第三层房屋及柴棚间卖给被告,因该《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办理国有土地所有权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被告因未取得二证所以未把购房余款付清给原告。被告所购房经装修整理后已居住至今。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其中还包括相应的集体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二审法院)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特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上诉人殷某的户籍虽属农村户口,但其是崇义县XX乡XX村XX组的村民,并非崇义县XX镇XX新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不具有使用XX镇XX新村宅基地的资格,而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是一种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行为也未取得XX镇XX新村的同意,故上诉人殷某与被上诉人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律师分析】
(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
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城镇居民在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后取得了该集体组织户口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
 

 


关闭窗口
上一篇:物业擅自停水停电,业主有家不能回
下一篇:房屋租赁到期后拒不腾房 法院判被告人支付房屋占用费

相关阅读

房产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张某与李某在 2024 年 3 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中心的一套三居室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总价为 500 万元。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 100 万元首...

房产中介履约不当 贪得无厌食恶果

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中介交易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初,小王通过房屋中介购得一套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二手房,约定成交价为人民币730000元,契...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商品房宣传资料是开发商面向潜在购房者进行营销宣传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预售模式下,因楼盘尚在建设过程中,购房者只能通过开发商提供的宣传广告对商品房进行基本了解,这也...

房屋空置物业欠费 释法明理当庭兑付

能否以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给了我们答案。经法官认真细致地解释,李某认识到其虽未入住仍是受益者,...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专业房产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上海房产律师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网站程序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房产律师、静安区房产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