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经典案例 > >

物业擅自停水停电,业主有家不能回

物业擅自停水停电,业主有家不能回 【案件简介】 关炜说,2005年6月,他在石河子开发区一个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住了进去。两年后,石河子某物业公司进入该小区接管物业。因物业..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物业擅自停水停电,业主有家不能回

发布时间:2019-09-07 09:14 热度:


物业擅自停水停电,业主有家不能回                   
【案件简介】 
关炜说,2005年6月,他在石河子开发区一个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住了进去。两年后,石河子某物业公司进入该小区接管物业。“因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服务费的价格,却并没有配备相应的服务,小区物业管理混乱,物业服务无法得到保障。” 关炜说,因不满物业服务,很多小区居民拒交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就利用代收水电费的权利捆绑收取物业管理费,“他们多次采取破坏供电线路、停运住宅垃圾、关停电梯等手段,胁迫小区业主交物业费,后社区居委会出面才得以解决”。关炜说,这些事件发生后,因物业公司依然不按物业服务承诺提供服务,自己坚持拒交物业费。“从2011年下半年起,物业公司开始以我不交物业费为由拒收水电费,2012年12月底,物业公司又强行将我家的电停掉。”关炜说,为此他找到物业公司,却被物业公司告知“必须先交清物业费,才能交水电费,否则无法供电”。
  寒冷冬季,家中却遭断电,关炜多次向社区居委会、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住宅供电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无奈,从2012年12月底到2013年5月,关炜被迫一直在外租房居住。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关炜与供电部门是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关炜享有合理用电的权利,承担交付电费的义务。物业公司只是接受委托代收电费,无权对电力用户采取停电措施。物业公司的停电行为侵犯了关炜用电的权利,其停电行为具有过错,应当赔偿关炜受到的损失。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关炜各项损失合计4000元。
【律师分析】
基于小区公共利益保护的考虑,物业公司亦不得因业主欠费而擅自停水、断电或停止小区公共服务。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交纳水费和电费,供水、供电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供水、供电。也就是说,用水用电人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公司相应的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根据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行使的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交纳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公司可以拒绝履行供水供电的义务,即供水供电公司此时有停水停电的权利。可见,享有停水停电权利的权利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而非物业管理企业。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下,赋予物业管理企业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一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他合同条款,这种条款必须经过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效的。并且,由于供水供电义务所对应的是交纳水费电费义务,即使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物业管理企业代替其收取水费电费并可以停水停电作为收取费用的手段,物业管理企业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服务费用,因为供水供电不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其从供水供电公司得到授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关闭窗口
上一篇:宅基地赠与行为怎样才能产生效力?
下一篇:房屋已购买居住多年,却发现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阅读

房产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张某与李某在 2024 年 3 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中心的一套三居室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总价为 500 万元。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 100 万元首...

房产中介履约不当 贪得无厌食恶果

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中介交易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初,小王通过房屋中介购得一套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二手房,约定成交价为人民币730000元,契...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商品房宣传资料是开发商面向潜在购房者进行营销宣传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预售模式下,因楼盘尚在建设过程中,购房者只能通过开发商提供的宣传广告对商品房进行基本了解,这也...

房屋空置物业欠费 释法明理当庭兑付

能否以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给了我们答案。经法官认真细致地解释,李某认识到其虽未入住仍是受益者,...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专业房产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上海房产律师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网站程序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房产律师、静安区房产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