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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万买下“天井房”,院内竟藏公共窨井,卖家未告知被判赔偿

案例导入 2023年9月,张某与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310万元购买徐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同年11月,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12月,因二楼下水道堵塞,物业工作人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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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万买下“天井房”,院内竟藏公共窨井,卖家未告知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26-03-18 14:48 热度:


案例导入
2023年9月,张某与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310万元购买徐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同年11月,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12月,因二楼下水道堵塞,物业工作人员进入张某家天井维修,此时张某才得知自家院内存在两个下水道窨井。张某认为,窨井存在异味、可能产生沼气,且会降低房屋价值,徐某在出售时故意隐瞒这一情况,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约损失18.6万元。徐某辩称,张某在签合同前便已发现窨井盖,自己不存在隐瞒,且房屋售价本就低于同期其他房屋。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诚信原则,出卖人负有告知房屋真实、完整情况的义务,应当将可能妨碍房屋购买或正常使用的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案涉房屋院内存在窨井维修口,维修人员需进入院内实施维修,会对居住造成影响,且窨井可能产生异味、存在管道堵塞隐患,这些情况会影响买方对房屋交易意愿及价格的判断。徐某对此明知却未主动披露,应对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现场可见窨井处瓷砖与其余瓷砖有明显差异,张某看房时虽注意到不同,但未审慎核实即签约,亦存在一定过失。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酌情判决徐某赔偿张某违约损失2万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应恪守诚信,对可能影响房屋价值、买方购买意愿的重大事项负有主动披露义务,包括房屋质量问题、权利瑕疵、环境问题等。买方也应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看房时对明显可见的瑕疵应及时核实。本案提示我们:对于院落内的公共设施、房屋周边环境等情况,买卖双方都应保持足够关注,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一旦发现问题,最好以书面形式固定,作为后续维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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