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专业领域 > 租赁纠纷 > >

公房转让房产证怎么办理过户手续

公房转让房产证怎么办理过户手续 1、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公房转让房产证怎么办理过户手续

发布时间:2019-09-07 08:08 热度:


公房转让房产证怎么办理过户手续
  1、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
  2、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如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市直管公房公司收购的,市直管公房公司将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
  3、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交《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
  4、缴费领证。
公房转让房产证怎么办理过户手续
  二、公房买卖纠纷的法律对策
  公民在发生公房买卖纠纷时,应采取下列法律对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职工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单位不售房时的法律对策。按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在产杈单位决定出售其拥有产权的公房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售房方案后,现住房的承租户和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可自愿申请购房,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只要现住房的承租户和新分房的职工符合购房条件,如果单位不售给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房屋时,职工可以所在单位未被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诉讼属于确认之诉,法院应依法受理。
  2、职工未在规定期限购房,单位不允许其购房的法律对策
  公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有效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并送达要约人,否则视为无效。如果职工明知或应知单位规定的申请期限,但仍过期提出申请,应视为无效承诺,职工丧失当年的购房资格,这毫无疑问。但如果由于单位的原因致使职工不知道或不能知道申请期限,(如小范围口头传达、公告期过短、公告不显眼等),这相当于要约未发出,不能因此剥夺职工的购房资格。
  3、已签合同尚未过户时单位反悔的法律对策
  双方已签署了公房买卖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即合同未生效。此时单位反悔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相关法律规定。就公房买卖而言,违约责任一般可采取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三种承担方式。单位反悔不售房的,购房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如双方有特殊约定的,可从约定。
  4、因房屋质量引起纠纷的法律对策
  公房买卖合同存在默认房屋质量条款,即房屋现状。因此,只要所买卖的公房不属于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简易房、违章建筑、产权右争议的房屋等不可售公房,即使存在明显瑕疵,单位也不构成违约,即不承担违约责任,职工也无权请求法院判决单位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但是住房确有质量问题需要处理的,可进行调解,由双方按照公房售后维修管理的规定协商解决。但若该住房属于不可售公房,则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单位承担全部责任,除退还职工购房款外,还应赔偿职工损失,如利息和已缴纳的费用。同时职工可以继续租住该房。

 


关闭窗口
上一篇:办理房屋租赁证流程是怎样的
下一篇:房屋租赁协议纠纷该怎么处理

相关阅读

房屋租赁是否必须要进行登记

房屋租赁是否必须要进行登记 房屋租赁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制度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一...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该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该怎么处理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

公房转让房产证怎么办理过户手续

公房转让房产证怎么办理过户手续 1、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

办理房屋租赁证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房屋租赁证的流程 (一)房屋租赁双方需要提供的证件: 1、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杜员房屋使用证;...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沪ICP备14028295号 专业房产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房产律师、静安区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