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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到“甲醛房”不敢住?《住房租赁条例》施行后,承租人维权有了新依据
发布时间:2026-03-18 14:49


       
案例导入
2025年9月,梁某与某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了为期10个月的租房合同,租赁上海某小区一套房屋,并支付了租金、服务费和押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方需保证房屋符合环保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危及承租方安全、健康。入住后不久,梁某的孩子出现咳嗽等身体不适,医院检查后建议关注居住环境。梁某要求租赁企业提供房屋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但对方未能提供。经双方协商一致,梁某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房屋客厅、主卧、次卧、厨房甲醛均超标。梁某次日搬离房屋并要求解除合同,但租赁企业不认可检测结果,双方就合同解除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梁某诉至法院。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租赁企业提供的房屋甲醛超标,承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025年9月15日施行的《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对此作出细化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梁某提交的检测报告,涉案房屋的甲醛标准不能满足双方约定的房屋安全使用之条件。租赁企业虽提供另外两份检测报告,但检测时间与梁某入住及检测时间相比存在滞后性,可能因时空等因素造成偏差。在租赁企业未能证明梁某入住时房屋符合环保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梁某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租赁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出租方有义务保障出租房屋适宜居住,如果房屋内甲醛超标,承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规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标准。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可主动要求出租方提供房屋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入住后如发现身体不适,怀疑与室内空气质量有关,应及时检测并固定证据。根据《住房租赁条例》,出租人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建议承租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需符合环保安全标准,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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