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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嘱设立居住权,如何办理登记?上海新规明确操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6-03-18 14:45


       
案例导入
李老伯名下有一套房产,他与再婚妻子王阿姨共同居住。李老伯担心自己去世后,王阿姨的居住问题无法保障,于是在遗嘱中明确:房屋由儿子继承,但王阿姨有权在该房屋中居住至终老。李老伯去世后,儿子办理了房屋继承过户,但拒绝让王阿姨继续居住。王阿姨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居住权。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根据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第六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登记事务机构可以参照有关继承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凭当事人提交的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办理首次登记。申请人应当召集全部法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当场确认设立居住权的情况,并提交书面确认声明等材料。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本案中,若李老伯的遗嘱合法有效,王阿姨可凭遗嘱及李老伯的死亡证明,要求继承人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若继承人不配合,可诉请法院确认居住权,再凭生效判决办理登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第六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登记事务机构可以参照《技术规定》中有关继承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凭当事人提交的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办理首次登记。申请人应当召集全部法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当场确认设立居住权的情况,并提交书面确认声明等材料。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居住权是保障“老有所居”的重要法律制度。老年人若希望再婚配偶在自己去世后仍能居住,可通过合同或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并及时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办理遗嘱居住权登记时,需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并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若继承人不配合,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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