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当前位置:主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
父母将房屋遗赠给单位,患病女儿起诉要求继承,法院调解:为她设立永久居住
发布时间:2026-03-18 14:52


       
案例导入
凌黎无配偶无子女,年近七十时被查出患有癌症,急需治疗。其父母凌云、温雅均系某单位退休职工,先后于2022年去世。母亲温雅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捐献给单位,并委托单位使用其留存的资金处理医疗和丧葬事宜。凌黎认为,母亲无权处分属于父亲的遗产份额,且自己作为唯一继承人,急需用钱治疗,遂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遗产。被告单位辩称,凌云生前多次表示要捐赠全部资产,温雅遗嘱合法有效,单位已接受遗赠并实际管理其银行卡、安排丧葬事宜。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为凌云、温雅的夫妻共同财产。凌云去世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温雅留有遗嘱且双方均认可其效力,其遗产按遗嘱执行。经计算,凌黎占房屋1/4份额,单位占3/4份额。若简单判决按份共有,双方诉求均无法实现——单位希望将房屋改造成纪念场所,凌黎则希望继续居住。法官发现,凌黎起诉的主要心愿是能在房屋中继续居住,为此可以适当放弃房屋折价款。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单位所有,单位为凌黎在房屋中设立永久居住权,保障其有生之年的居住,同时向凌黎支付房屋折价款用于治疗。凌黎也将父母留存的手稿、书籍捐给单位,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巧妙运用了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保障特定人的居住需求。在继承纠纷中,居住权为平衡各方利益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既保障了弱势继承人的居住权益,又满足了遗赠人对财产处分的意愿,避免了强制拍卖或折价补偿带来的矛盾激化。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重要制度,在继承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应用价值。对于希望保障特定亲属居住权益的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设立居住权,并指定居住权人、居住期限、居住条件等内容。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继承诉讼中,当事人也可以借鉴本案经验,将居住权作为调解方案的重要内容,实现“房屋归一方所有、居住权归另一方享有”的灵活安排,既保障权益又维系亲情。

 

上海律师网丨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丨上海知名离婚律师_在线离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