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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家庭协议》放弃继承,房子卖了补偿款却没拿到,法院:有权要求履行
发布时间:2026-03-18 14:51


       
案例导入
何家有甲、乙、丙、丁四个兄弟姐妹。2018年2月,何丁因病去世,留有一套位于上海市某区的房产。除兄弟姐妹外,何丁无其他合法继承人。2018年6月,何甲、何乙、何丙签订《家庭协议》,约定将遗产房屋出售事宜交由何丙负责,何甲、何乙各享有房屋变卖后的经济补偿款55万元,房屋产权通过诉讼方式变更至何丙名下,由何丙继承。2018年8月,何丙提起诉讼,何甲、何乙在诉讼中均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屋由何丙所有。何丙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并售出后,却拒绝向何甲支付约定的55万元补偿款。何甲多次催讨无果,提起诉讼。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何甲在继承诉讼中“放弃”继承权后,是否还有权依据《家庭协议》要求何丙支付补偿款?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何甲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但检察机关介入后,提出了不同的法律见解:何甲、何乙“放弃”遗产继承权,其真实目的是便于何丙出售房屋后取得补偿款、履行《家庭协议》的约定。他们放弃的是继承权,但并未放弃获得房屋出售补偿款的权利。何丙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恰恰是以向何甲、何乙支付补偿款为前提的。《家庭协议》签署各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何甲在“放弃”继承权后,有权诉请要求何丙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检察机关还发现,何丙曾将部分售房款转账交付给何甲,虽因交易不成功又退还,但其转款行为表明其认可协议约定的内容并具有实际履行意愿。最终,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支持了何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家庭内部就遗产分割达成的书面协议,只要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在继承诉讼中“放弃”继承权,并不当然意味着放弃了基于家庭协议的债权请求权——放弃继承权是为了实现协议约定的整体安排,协议中的对价条款仍需履行。建议家庭成员在签署此类协议时,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保留书面原件。如一方反悔,守约方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维权受阻。
第七十九篇:房产继承纠纷(居住权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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