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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的装修物,租期届满后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25-12-09 12:07


       
问题:承租人租赁房屋后,经房东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花费 10 万元,租期届满后,承租人要求房东补偿装修费用,或要求拆除装修物,房东是否应当补偿?承租人能否拆除装修物?​
解答:租期届满后,装修物的归属需结合装修性质、双方约定确定。若为可拆除的添附物,承租人可拆除,但需恢复房屋原状;若为不可拆除的添附物,若无特别约定,归房东所有,房东无需补偿装修费用,但若装修物对房东有利用价值,可酌情给予补偿。​
案例:2022 年 5 月,李某租赁张某的商铺用于经营餐饮,经张某同意后,李某花费 10 万元对商铺进行装修(包括固定橱柜、墙面贴砖、吊顶等),租期 3 年。2025 年 5 月租期届满,李某要求张某补偿装修费用 5 万元,否则将拆除全部装修物。张某拒绝补偿,主张装修物已附合于房屋,归其所有,李某拆除将损坏房屋结构。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装修属于不可拆除的添附物,双方未约定装修补偿,张某无需支付补偿款,李某不得拆除装修物,若拆除导致房屋损坏,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 322 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装修物与房屋形成附合(不可拆除)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未形成附合(可拆除)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承租人可拆除,但不得损坏房屋。若双方未约定装修补偿,出租人无需补偿,但若承租人对房屋装修有增值,出租人可酌情给予一定补偿。​
上海房产律师建议:承租人装修房屋前,应与房东签订书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物的归属、租期届满后的处理方式(如补偿标准、拆除权限等);选择可拆除的装修方式,降低不可拆除装修的投入,避免租期届满后无法收回价值;租期届满前,与房东协商装修物的处理,若房东愿意继续使用装修物,可协商补偿金额;若需拆除装修物,应在租期届满前完成,确保不损坏房屋结构,恢复房屋原状,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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