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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租赁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5-03-28 15:16


       
在房屋租赁实践中,租赁期限届满后常出现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而出租人未明确反对的情况。这种状况下租赁关系的认定,关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形来判断。​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意味着原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房屋使用等条款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租赁期限不再是固定的,而是变成了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合理期限通常根据租赁用途、房屋腾退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在一到两个月左右较为常见。例如,承租人用于居住的房屋,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可能为一个月;若用于商业经营,考虑到经营场地更换的复杂性,合理期限可能延长至两个月。​
案例​
老张将一套房屋出租给小赵,租赁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后,小赵觉得房屋位置便利,想继续承租,便口头向老张提出续租请求,老张未作明确回应,但也未要求小赵搬离。小赵于是继续居住,并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每月向老张支付租金。半年后,老张因个人原因想收回房屋,通知小赵在半个月内搬离,小赵认为老张突然要求自己搬离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
在本案例中,租赁期限届满后,小赵继续使用房屋,老张未提出异议且接受了小赵支付的租金,依据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老张作为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小赵。然而,老张仅给予小赵半个月的搬离时间,该时间短于一般认定的合理期限,损害了小赵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小赵有权要求老张给予合理的腾退时间,如一个月或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的更长时间。同时,在合理腾退期限内,小赵仍有权按照原租金标准继续使用房屋。​
律师建议​
出租人方面:​
明确续租意向:当租赁期限届满,若不打算续租,应及时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承租人,避免因未明确态度导致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若同意续租,应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续租期限、租金调整等重要条款,避免后续纠纷。​
谨慎行使解除权:若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在行使解除权时,务必给予承租人合理的腾退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明确告知腾退期限及逾期不搬离的法律后果。同时,保留好通知的相关证据,如邮寄凭证、短信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的纠纷。​
承租人方面:​
主动协商续租:租赁期限临近届满,若有续租意愿,应提前与出租人沟通,争取签订书面续租合同。若出租人未明确表示续租或不续租,在继续使用房屋前,也应再次确认出租人态度,避免因擅自继续使用房屋而陷入不利境地。​
维护自身权益:若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且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有权要求合理的腾退时间。若出租人给予的腾退时间过短,承租人可与出租人协商延长,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定合理的腾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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