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若开发商未能按时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证,业主首先应积极与开发商协商,了解未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及预计办理时间,并以书面形式保留相关沟通记录。若协商无果,业主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并承担因延迟办理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如因无法办理户口导致子女上学受阻等实际损失。
案例
2018 年底,石家庄市某小区业主反映,该小区于 2015 年交房,然而三年多过去了,业主们仍未拿到房产证。小区居民李先生表示,由于没有房产证,他们在户口转移、子女上学、结婚、生育等诸多方面都面临不便。开发商面对业主的询问,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始终未能给出明确的办证时间。
法律分析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本案例中,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证,已构成违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业主在购房时,应仔细审查购房合同中关于办理产权证的条款,明确办理时间、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若合同中未明确相关内容,业主可与开发商协商补充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
一旦发现开发商未能按时办理产权证,业主应及时采取行动,通过书面函件等方式向开发商主张权利,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证据缺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若与开发商协商无法解决问题,业主可联合其他有相同遭遇的业主,共同聘请律师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律师提供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与开发商沟通的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