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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5-12-09 11:14


       
问题:夫妻共有一套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买方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解答:买卖合同通常有效,但买方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需分情况判断。若买方构成 “善意取得”(不知房屋为共有、支付合理对价、已办理过户),则取得房屋所有权;否则其他共有人有权主张撤销合同,买方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共有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2024 年 3 月,李某未经王某同意,以 200 万元将房屋出售给张某,张某支付首付款 60 万元后得知房屋为夫妻共有,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未核实房屋共有情况,且未办理过户手续,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解除合同,李某返还张某首付款 60 万元,并赔偿违约金 20 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 301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登记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属于无权处分,但根据《民法典》第 597 条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方若符合《民法典》第 311 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善意、合理对价、登记),则取得房屋所有权;否则其他共有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律师建议:买方购买房产时,应核实房屋是否为共有财产,要求卖方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声明;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买卖合同;支付房款前务必办理过户登记,或约定将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待过户完成后再支付;若发现房屋为无权处分,应及时止损,要求卖方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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