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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合同效力及交易后果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5-03-28 14:22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合同效力需分情况讨论。若第三人在购买房屋时为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房屋为夫妻共有以及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同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合同有效,夫妻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但可要求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若第三人并非善意,如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且一方擅自处分仍购买,或未支付合理对价,或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合同效力待定。若夫妻另一方追认该处分行为,合同有效;若夫妻另一方拒绝追认,合同无效,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已支付房款的可要求返还,若因此遭受损失,可根据过错程度向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主张赔偿。​
案例​
刘先生和妻子共同拥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刘先生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房屋卖给了李先生。李先生在购房时,刘先生称房屋为其个人所有,李先生查看房产证后,未对房屋共有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便与刘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随后,李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先生妻子得知此事后,认为刘先生擅自卖房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要求李先生返还房屋。​
法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在购买房屋时,仅依据房产证登记信息,未对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进行谨慎审查,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虽然李先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刘先生妻子作为房屋共有人,未对刘先生的卖房行为进行追认,所以刘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李先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刘先生返还已支付的房款。若李先生因购房产生了其他损失,如为办理过户支付的费用等,可根据刘先生的过错程度,要求刘先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先生妻子有权要求李先生返还房屋,恢复房屋的共有状态,同时可追究刘先生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律师建议​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尤其是房产证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务必谨慎核实房屋产权状况。除查看房产证外,可通过询问卖方、向物业了解情况、查询房产登记档案等方式,确定房屋是否存在夫妻共有或其他共有人情况。若房屋可能存在共有情况,要求所有共有人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或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卖房的书面证明。​
夫妻双方对于共有房产,应妥善保管房产证等重要产权凭证,加强沟通与信任。若发现一方有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迹象,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如通过财产保全等法律手段防止房产被非法处置。​
若因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引发纠纷,共有人应及时收集证据,如夫妻关系证明、房产共有证明、对方擅自卖房的证据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于购房者而言,若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存在此类纠纷,及时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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