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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后,原房主拒不迁出户口,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5-12-09 12:05


       
问题:购房者购买二手房并完成过户,但原房主以无其他落户地址为由,拒不将户口迁出,导致购房者无法将户口迁入,影响子女入学、社保办理等,购房者能否要求原房主迁出户口并赔偿损失?​
解答:购房者有权要求原房主迁出户口并赔偿损失,但户口迁移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法院通常不直接判决强制迁出,而是判决原房主承担违约责任。若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户口迁出义务及违约金,购房者可主张违约金;若未约定,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案例:2023 年 10 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应在房屋过户后 30 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未迁出的,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李某支付全部房款并办理过户后,王某未按约定迁出户口,经多次催告仍以无落户地址为由拖延,导致李某的孩子无法在对应学区入学,只能选择私立学校,额外支出学费 8 万元。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学费损失。法院判决王某支付违约金 5 万元,赔偿李某学费损失 3 万元。​
法律分析: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行政事项,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法院无法直接判决原房主强制迁出户口。但根据《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户口迁出义务,原房主未履行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如学费增加、社保无法办理等)。​
律师建议:购房者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户口迁出的期限、违约责任(如违约金标准)及未迁出户口的损失赔偿范围;要求原房主提供户口登记信息,核实户口是否在案涉房屋内;可将部分房款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待原房主迁出户口后再支付;若原房主拒不迁出,可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请求协助督促迁出,同时向法院起诉主张违约金及实际损失;保留子女入学证明、学费票据等证据,证明未迁出户口造成的具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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