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若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首先,可与违约方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履行协议。若协商不成,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协议或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若拆迁补偿协议涉及行政机关,且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相对人还可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行政机关履行协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某化工企业与拆迁方签订了厂房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拆迁方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补偿款,企业在收到补偿款后按时搬迁。然而,拆迁方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迟迟未支付补偿款。企业多次与拆迁方协商无果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拆迁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并承担因逾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涉及行政机关作为协议一方时,行政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协议约定。
律师建议:在签订厂房拆迁补偿协议前,双方应仔细审查协议条款,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合法。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若发现对方有不履行协议的迹象,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催告函等。一旦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利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