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价值的确定,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一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首先,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然后拆迁人出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勘察测量。评估机构根据相关因素出具评估报告。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 5 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案例:某食品加工企业的厂房面临拆迁,拆迁方与企业共同选定了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在勘察测量后,综合考虑厂房所处的繁华地段、工业用途、砖混结构、建成年限、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出具了评估报告。企业对报告中的房屋价值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估价机构经重新审查,对部分评估数据进行了调整,最终确定了令企业较为满意的房屋价值。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了房屋价值评估的具体规则和流程。通过考虑多种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能够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共同选择评估机构保障了拆迁双方的参与权,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核估价及另行委托评估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避免因评估结果不合理而损害当事人权益,保证了被拆迁房屋价值确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律师建议:企业在厂房拆迁过程中,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确保所选机构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资质。在评估过程中,向评估机构提供详细准确的房屋相关信息,如建筑年代、装修情况、土地使用证等资料,协助评估机构作出准确评估。收到评估报告后,仔细审查,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及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估价或另行委托评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