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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卖方不按时交房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12-25 15:34


       
买房卖方不按时交房该怎么办
  卖方逾期交房普通有两种状况:一种是在合同商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竣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践并未竣工,未到达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普通而言,针对第一种状况直接商定逾期托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避免呈现第二种状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作争议,卖方拖延不处理,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招致更多的纠葛,因而,买卖双方应明白商定:
  1、卖方向买方托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到达双方商定的根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托付《建立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运用阐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规范也应按合同商定达标;否则,视为未到达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到达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践托付之日止,逾期超越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三、延期交房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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