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通过某房产中介购买李某名下商品房,中介未核实房屋共有情况,仅让李某一人签订买卖合同。张某支付首付款 80 万元后,李某的配偶王某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张某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并赔偿损失,中介以已促成合同签订为由拒绝,张某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 962 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房屋共有情况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中介未履行审慎核实义务,导致张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存在过错,应退还中介费,并赔偿张某的损失,如首付款利息、房价上涨损失等。
律师建议:买方应要求中介书面承诺已核实房屋权属、共有情况、抵押情况等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中介的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核实房屋产权证书、共有情况、抵押登记等信息,如实向买方披露,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卖方应配合中介核实房屋信息,如实提供共有情况、抵押情况等材料,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若因中介未尽审慎义务导致买方损失,买方可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