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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赠与行为怎样才能产生效力?
发布时间:2019-09-07 09:14


       
宅基地赠与行为怎样才能产生效力?                                   
【案件简介】
再审申请人林锦州、黄静因与被申请人黄碧、黄满群、黄婉婷、黄惜珊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揭中法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林锦州、黄静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宅基地使用权赠与行为无效,是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申请人补充被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一半价值人民币118560元违背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其诉权已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法院判决】
  对于本案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因双方当事人没有向新河村申请办理涉案宅基地变更手续,也没有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该宅基地变更手续,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使用者至今仍然是黄练西。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法确认双方的宅基地使用权赠与无效于法有据。造成涉案赠与行为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鉴于黄练西已将涉案宅基地交付林锦州、黄静使用,林锦州、黄静在涉讼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已居住20多年的现状,原审法院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认林锦州、黄静对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继续占有、居住及使用的权利,林锦州、黄静因不能返还涉讼宅基地应当折价补偿,故判令林锦州、黄静应当补偿黄碧、黄满群、黄婉婷、黄惜珊宅基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半并无不当。
【律师分析】
当事人之间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办理宅基地变更手续后赠与行为始产生效力。未办理宅基地变更手续,即使实际交付,赠与行为也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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